化工总控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修订)

2019-10-29 14:15:32      点击:
1 . 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化工总控工
1.2 职业编码
6-11-01-03
1.3 职业定义
操作仪表及自动控制系统等,进行化工单元反应或单元操作的监控或调节,
将物料制成产品的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
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且部分在高温或高处作业,存在一定的烟尘、粉尘、噪声及
化学品。
1.6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理解、判断、计算及表达能力,空间感强,四肢灵活,动
作协调,听觉、嗅觉较灵敏,视力、色觉良好。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1.8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8.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①工作1 年(含)以上。
①相关职业:有机合成工、无机化学反应生产工、石油产品精制工、煤制油生产工、煤制烯
烃生产工、合成氨生产工、尿素生产工、烧碱生产工、纯碱生产工等,下同。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 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 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①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
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
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 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
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
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
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
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
工作2 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 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
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 年(含)以
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
或相关职业工作2 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
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 年(含)以上。

①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化工工艺、化学工艺、化学工程与工艺、应用化工技术、精细化工、
石油炼制、林产化工、海洋化工、石油化工技术等,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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