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23 09:15:08 点击:
关于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0〕13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原劳动保障部“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国家技能资格导航计划”,提高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单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4号)和《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培训考核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目标
在广泛开展社会化职业培训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实用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对合格者核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提供公共职业能力认证服务,探索建立专项职业能力评价体系,为农村转移劳动力和下岗失业人员提高就业能力服务。
二、组织领导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工作,实行省、市、县(市、区)分级管理,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实施,经审定具有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资质的职业技能鉴定所,在核准的考核范围内具体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选择就业需求量大、操作技能简单易学的就业技能进行专项能力考核鉴定。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农村准备转移就业的劳动力、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及其他各类人员均可自愿申请参加。对企业职工开展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根据企业申请统筹组织实施。
(二)结合就业需求,研究提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项目。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规范编写要求,组织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规范,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和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定和备案后,组织实施考核鉴定工作。
(三)比照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要求和技术规程组织实施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根据国家和省公布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规范,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命题,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实施。因企业要求,确需在工作现场进行考核的,要进行统一安排。
(四)对参加考核鉴定合格的人员,颁发写实性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该证书是劳动者能够熟练掌握并应用某项实用职业技能的证明,表明劳动者具备了从事某职业岗位所必需的基础工作能力。
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统一式样和编号办法,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印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发放。
四、鉴定考核费用
(一)专项职业能力鉴定考核费用,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鲁价费发〔2009〕194号)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符合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人员,通过初次鉴定考核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鉴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鉴定补贴。
五、工作要求和安排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工作,要成立工作指导小组,由职业能力建设、职业技能鉴定、就业等相关科(处)室、部门参加,切实加强领导,稳妥推进,加强监控,确保质量。
(二)分阶段组织推动。2010年3—4月,各市及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实施方案,论证提出考核项目,我厅审核后,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和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定备案。2010年5—8月,具体组织开展考核与发证工作。2010年9—10月,对考核鉴定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和技术方案。
(三)在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过程中,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派遣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规范考核过程,监督考核结果,加强质量管理。对劳动力输出地需要跨地区组织考核,应由输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输入地相应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管理,坚决防止强行组织培训鉴定和收费。要采取措施,降低考核鉴定成本,对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等低收入群体,要适当降低收费标准或实行免费。要按国家规定将有关考核鉴定费用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再就业培训经费补贴范畴。
(五)为指导考核鉴定工作,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通过中国劳动力市场网(www.lm.gov.cn)和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www. osta.org.cn),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过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网(www.sdosta.org.cn),公布相关政策,公开各地实施方案及考核项目,开展政策咨询、技术支持和质量监控工作。各地在工作中取得的进展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和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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