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23 09:14:41 点击:
(内蒙古)关于在全区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在全区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开展单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4号)及《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培训考核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9号)文件精神,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在全区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推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开展职业培训为导向,提高职业技能为核心,积极探索和建立专项职业能力评价体系,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职业能力,提供公共认证服务。专项职业能力是指最小可就业技能单元,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是劳动者熟练掌握并应用某项实用职业技能的证明,表明证书持有人具备了从事某种职业岗位所必须的基础工作能力。
二、组织实施
(一)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职业技能鉴定指导部门组织实施。
(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实行自治区、盟市分级管理。
三、考核对象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对象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其他社会人员。
四、考核费用
各盟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人员提供免费的鉴定考核服务,具体补贴办法可根据本地区出台的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办法执行。
五、证书管理
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由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根据各盟市具体情况免费发放。各盟市职业技能鉴定鉴定指导中心按照《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编号办法》(见附件1)编号打印证书,数据上报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六、工作要求
(一)各盟市可参照国家已公布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见附件2)开展考核工作。
(二)各盟市可结合本地区劳动力需要情况开发其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参照《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编写要求》(见附件3)编制《考核规范》,并报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农村务工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及其他各类人员积极参加专项职业能力培训与鉴定考核。
(四)各类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试题库设在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盟市所需试题在鉴定前15日内申请提取。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按照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工作要求和技术规程组织实施,切实做好农村劳动力和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鉴定工作。
附件:1、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编号办法
2、国家已颁布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
3、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编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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