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23 09:22:49 点击:
(杭州)关于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
杭劳社培[2010]178号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城镇失业人员掌握职业技能单一、短期内难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实现就业存在一定困难的问题,增强就业再就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并进一步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单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工作。
一、实施范围
实施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职业能力范围主要是用工需求量大、操作技能简单易学的岗位技能,考核对象范围主要是掌握的职业技能还比较单一、短期内难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在职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和其他社会人员。
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职业(工种),以及全国(省)统一鉴定的职业(工种),不列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实施范围。
二、组织实施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市、区、县(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实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综合管理和证书核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的证书核发工作,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的证书核发工作。
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开发国家尚未颁布或无国家职业标准对应模块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以下简称考核规范)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核准;负责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命题工作;按部中心统一标准印制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并根据有关区、县(市)需要发放;指导区、县(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市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
三、证书效力
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是劳动者熟练掌握并应用某项实用职业技能的证明,表明证书持有人具备了从事某职业岗位所必需的基础工作能力。
四、收费标准
以当地财政、物价部门批复为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推广。要积极引导技能单一、短期内无法获取职业资格证书者参加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和考核。对于目前没有国家职业资格标准且用工需求量大的职业(工种),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认真组织,鼓励从业人员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二)各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要结合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工作的特点,及时申报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认真编制培训方案,组织开展培训,严格控制办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
(三)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比照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要求和技术规程,严格按照考核规范要求实施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从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已开发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试题库中提取试题,并按规定派遣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规范考核过程,加强质量管理,确保考核质量。考核结束后,相关数据实时上网。
(四)各有关单位可结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情况,提出申请开发其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积极探索和推动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不断开发新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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